更新时间:2023-06-13
2023年6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九龙坡法院李某某诉九龙坡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入选。
2022年度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通过案例
我们一起了解
李某某诉九龙坡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案
(酒后驾驶网约车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网约车作为新型公共交通运输方式,在日常生活运用广泛,已经成为主要出行方式之一,关乎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本案中,案涉网约车虽未处于营运状态,但该状态并未影响其营运车辆性质。按照法律规定,营运车辆驾驶员自取得从业资格起,应该具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不能以未处于营运状态而降低其安全驾驶车辆的要求,更不能免除其交通违法责任。交通执法部门从重处罚酒后驾驶网约车行为,教育引导营运车辆驾驶员树立正确的安全驾驶观念,符合法律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本案对于规范网约车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行为,维护安全高效的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9日,九龙坡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李某于2021年5月10日23时0分,在红狮大道彩云湖公园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李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且,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客运车辆,挂靠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属于营运汽车。九龙坡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伍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虽然酒后驾驶车辆未处于营运状态,但并不能改变该车为营运机动车的使用性质,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相关法律、法规对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的要求更加严格,李某不应以未处于营运状态而降低其驾驶车辆的特别注意义务,该规定并未区分酒后驾驶的营运车是否处于营运状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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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九龙坡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2年度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